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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措施,医院不用赔偿!

浏览数量: 28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0-09-18      来源: 本站

近日,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引人注意的要数《解释》的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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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明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对于精神专科医护人员来说是不是非常利好的消息呢?特别是对精神病患者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原有补开医嘱先实施的政策,此次又有明确的说明,医护人员心理压力是不是减轻了很多,可以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帮助患者早日得到救治并得到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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