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对醉酒的人保护性约束的责任事项

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对醉酒的人保护性约束的责任事项

浏览数量: 75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8-03-16      来源: 本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微信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约束至酒醒。”那么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天津市滨海新区兴趣公安局又对其执行有哪些责任事项呢?


醉酒约束

责任事项: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法人员必须2人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要求见证人到场、亲们或盖章)

5、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应当场告知或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并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全套 磁控约束带双手双脚


产品类别

首页

东莞市蒙泰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厂址:东莞市南城区宏远路10号
邮政编码523000
联系人:邱经理
电话:18819503738
座机:0769-22909950
邮箱:1836170589@qq.com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