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数量: 68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7-05-17 来源: 本站
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的认知力是低下的,他们没有能力判断行为的正常与否,并且他们的伤害行为发生只会在一念之间,常常是有想法就会付出行动,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平时要严密监护,要对患者充分负责,使用医用保护带,严防住院期间不良事件的发生。
由于精神病患者攻击行为的日趋增加及其危害的严重性和难预料性,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精神病患者的暴力行为是指患者在精神因素或精神症状的影响下,突然发生的自杀、自伤、伤人、毁物等冲动行为,是精神病患者的常见症状,以攻击性行为最为突出。
案例汇报
2016年6月14日,36岁的程程因精神分裂症住进某精神病医院。患者入院后一直不肯吃饭,造成血钾指标低下。6月19日上午,医护人员为她做输液治疗,可程程很不配合,医护人员无奈,只好用医用保护带约束患者双手和单脚,防止她乱动影响输液。
让大家没想到的是,输液中程程挣脱保护带后,将输液管上的针头拔下,将输液针刺向自己的左眼,眼睛立即流出血来。护士发现后进行紧急处理,随后医护人员通知家属,并紧急把患者送到市第一医院眼科手术治疗。
程程的父亲在给女儿治疗眼睛一周后,又将女儿转回精神病医院治疗5个多月。随后,患者家属曾多次到精神病医院讨说法,但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1月5日,老程走进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要求进行调解、理赔。
患方:医院采取了特殊防护措施后就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导致我女儿用针挫伤眼睛,严重影响了今后的生活,医院必须赔偿所有损失。
院方:医院之前已经做好了保护性措施,不知道患者如何解开保护带进而自残,并且事发后医院紧急转送患者治疗,已经尽到了责任。
各方点评
本案例中,院方有无过错 ,成为争议焦点。患方:患者家属认为,作为收治精神病人的精神病医院,在明知患者不配合治疗之时,却疏于对程程的监管护理,理应为患者的自伤行为负责。
院方: 院方认为,患者程程出现自伤行为,是在精神病症支配下所致,属于不可预见性。医院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预见到患者的自伤行为,医院也不可能全天候对于一个不可预见的自伤事件进行监督;还有,患者入院时,医院与患者家属签署的住院知情同意书中,已经明确告知病人住院期间可能存在风险和意外,患者家属完全知道这些情况,并愿意承担风险,在出现意外时不追究医方的责任。医院在整个医疗、护理、抢救过程中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违规行为,不该承担所谓的责任和赔偿。
医学会:医学会鉴定认为,患者诊断“精神分裂症”是正确的;患者出现的自伤行为是在精神病症状支配下所致,属于不可预见性;医方在医疗、护理及抢救过程中符合诊疗常规,抢救过程及时有效,不存在违规行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是医方存在间接过错,医方在对患者的监管护理方面存在疏忽的缺陷。患者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其自伤行为虽具有突然性、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点,入院后医方应考虑到患者有自杀、自伤、伤人、毁物、潜逃的可能性存在。在患者出现不配合时,虽然采取了措施,但在监管上还是存在疏忽,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的自伤行为造成的后果与医方在监管过程中的疏忽存在间接关系。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
结果: 尽管院方感到委屈,但患者自伤事件毕竟发生在住院期间,管理上有漏洞,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也难辞其咎。最终,医患双方在医调中心的调解之下,精神病医院对患者及家属一次性赔偿76,477元。
这就是精神科的工作,患者暴力伤人和自伤的行为是精神病患者的病态。精神科医护人员该怎么做?才能避免同类事件的发生呢?可以挣脱的保护带肯定是不能用的,蒙泰厂医用约束带系列磁控约束带属于强力约束型,非常适合于精神科、司法机关等保护患者的行为。